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866號
原 告 賢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麗秋
被 告 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臨時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陳惠菊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貳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
10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向原告訂購貨物
設備,
惟如附表所示之五筆貨物設備(以下簡稱
系爭貨物設
備)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922,603元之貨款(以下簡稱
系爭貨款)未支付,
爰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金額在956,603元之範圍內,被告不爭
執,另外966,000元部分,被告雖確實有收受貨物設備,惟
該部分金額係未驗收貨物設備之款項,被告目前沒有能力去
驗收這些貨物設備效能如何,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
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系爭貨物設備,
原告並已交付被告收受,惟被告
迄今尚有系爭貨款未支付乙
節,
業據原告提出訂單、出貨單及發票影本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其中
966,000元部分貨款之貨物設備未經驗收,被告目前沒有能
力驗收該部分貨物設備效能如何
云云置辯。
經查: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
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
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
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
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45條、第367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物設備
及原告已將系爭貨物設備交付被告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
,
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對於原告有給付系爭貨款之義務,
係於系爭買賣合約簽訂時,已確定發生,而雙方約定之驗
收款項,僅係其履行繫於該不確定之事實,即以「待被告
驗收後」為被告履行給付之期限屆至,是該協議應係被告
履行給付系爭貨款之期限約定,係附「期限」
而非附「條
件」之
法律行為。換言之,被告交付約定價金即系爭貨款
之義務,係於
兩造訂立系爭買賣合約時,已確定發生,即
縱認被告無法驗收,仍不影響該已確定發生之交付約定價
金之效力。
(二)又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
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之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
,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此項清償期之約定,與民法第99條
第1、2項所定附條件之
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其法律
行為發生效力或失其效力之情形,尚有不同」(最高法院
93年度臺上字第1600號判決
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自101
年4月起陸續交付系爭貨物設備予被告,最後一次交貨日
期為102年5月24日,自原告最後交貨日起算至原告發
存證
信函請求給付系爭貨款之102年8月5日,已近3個月,迄今
將近1年,並無任何事證可預期被告有驗收之可能,況被
告自陳目前無能力驗收,亦無法保證何時可驗收,以交貨
期間僅約1年,而原告最後交貨日迄今已近1年觀之,如因
被告無法驗收而任付款期限無限期延長致免被告付款義務
,顯對原告極為不公平,亦非合法
適當。
揆諸前揭判決要
旨,應認兩造以驗收為清償期屆至之約定已不能發生,即
應認被告給付系爭貨款之清償期已屆至。從而,原告依買
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原告之系爭貨款1,922,
603元(被告不爭執之956,603元+應認已屆清償期之966,
000元),自屬有據。
(三)
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
款1,922,603元,及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12月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0,107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
上開規定確定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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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訂單號碼 │品 項 │金 額 │出 貨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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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 │手動BENCH用自動供酸櫃 │30萬元 │1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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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0 │2CH-CBPR03-01去光阻機供酸設備 │246,000元 │101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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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 │1CH-CBPSO1PSS晶片清洗機改造 │900,375元 │101年12月7日 │
│ │ │ │420,000元(驗收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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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 │投入式鐵氟龍加熱器 │37,485元 │102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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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 │投入式鐵佛龍加熱器 │18,743元 │102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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