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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因本院102年度訴 字第2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3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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