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以上
上訴人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261號
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4,812,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73,077元。
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44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