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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以上上訴人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261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4,8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3,077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44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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