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王津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末二行關於「餘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
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一行、第二行主文中關於「A1-1、面積20平
方公尺」應予更正為「B1-B、面積11平方公尺」。第二頁第三行
、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
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事實理由肆、關於「
訴訟費用為79,316元」
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為79,816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