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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李政學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紹箕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複代理人  王津菁律師 複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末二行關於「餘由被告負擔」,應予更正為「 餘由原告負擔」。 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一行、第二行主文中關於「A1-1、面積20平 方公尺」應予更正為「B1-B、面積11平方公尺」。第二頁第三行 、第四行主文中關於「C2、面積7平方公尺。D2、面積10平方公 尺之記載係為贅列,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第十六頁事實理由肆、關於「訴訟費用為79,316元」 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為79,816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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