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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國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登報道歉請求,依最高法院民 國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民事裁定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二者合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 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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