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王裕洲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捷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3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86,9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