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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王裕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捷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 3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8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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