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吳秀真
訴訟
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 告 盧郭錦菊
訴訟代理人 莊
惟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叁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0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捌佰捌拾肆元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台幣(下同)393,721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
10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嗣於訴訟中,原告
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594,011元,並減縮利息起算日自準備書二狀送達即102 年4
月2 日起算,核為擴張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
許,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3月31日上午9時許,駕駛車牌
號碼 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1段701巷
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安中路1段701巷57號前時,本應注
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
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即貿然迴轉,
適有原告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
重型機車沿安中路1段701巷由北往南駛至,因閃避不及而發
生碰撞,致原告受有右足踝挫傷併癱腫、頭部外傷、頸椎扭
傷等傷害。
㈡又事發至今,原告因傷勢嚴重致左肩僵直、左手無力,曾多
次前往奇美醫院永康分院就診治療並進行手術,惟至今左手
仍無力拿取物品,須人看護扶持。按被告
上開所涉之犯罪事
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坦承不諱,本件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認被告
犯行明確而提起公訴在案(
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調偵字第1441
號)。是被告過失傷害之行為,已足
堪確認。
㈢按原告因被告之上開過失傷害行為,而受有損害,原告自得
請求被告負賠償之責:
1、醫療費用部分:
就原告提出之醫療費收據觀之,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
迄
今支出之醫藥費用合計共23,605元。
2、增加生活上支出部分:
原告因傷無法自由行動,於赴醫院就診時需搭車前往,而
原告亦因頭部外傷、胸部挫傷及雙下肢挫傷之傷害,加上
左手乏力,需以醫療輔助器材協助復健,且依醫院開立醫
囑所示,原告需服用相關營養品(即安素奶水、雞精及止
痛錠等6,150元、葡萄糖胺液及維骨力膠囊6,073元),故
請求被告應給付增加生活上之支出25,046元。
3、看護費用部分:
按原告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受有右足踝挫傷併癱腫、頭
部外傷、頸椎扭傷等傷害,雖經診治,然因受傷部位及治
療不易緣故,除需休養4至6週外,
期間更須專人照護,而
於此期間均係由原告之家人照料。以一日看護費用 2,000
元、看護期間5 週(35日)計算,原告共得請求相當於看
護費之損害共計70,000元(計算式:2,000×35)。
4、勞動能力減損部分:
查於上開事故事發至今,原告尚因傷勢嚴重無法工作,而
101 年12月11日於奇美醫院再次進行手術後,依醫囑所示
術後需休養3 個月且須持續長期複健治療。即原告自車禍
受傷101 年4月l日起至102年3月31日止,預計應有12個月
無法工作。於此期間內,以法定基本工資每月18,780元計
算者,則原告無法工作之損失共計225,360 元(計算式:
18,78O×12)。
5、
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原告於受傷期間,需忍受身體疼痛、住院、開刀及行動
不便等痛苦,且於此期間內尚需承受無法工作、擔憂經濟
來源之心理壓力,原告身心均遭受極大之痛苦,
爰請求被
告賠償慰撫金250,000元。
㈣雖被告就原告就醫支出之費用,與本件車禍事故是否有關聯
或必要性為
抗辯云云。
惟查,就原告提出之台灣基督長老教
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下稱新樓醫院)診斷證
明書觀之,
可證原告右足踝之傷害
非為一般扭傷,且經醫院
診斷為筋膜受傷、須盡量休養,而原告於新樓醫院及聯安中
醫診所治療,並未逾上開新樓醫院之診斷。再就原告提出之
新樓醫院、賴俊良骨外科診所、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下稱奇美醫院)及王恭亮診所診斷證明書觀之,原告因本
件車禍事故,致受有左肩扭傷、肩部關節攣縮、左肩沾黏性
關節炎、左肩肱骨骨折等傷害,惟原告左肩傷害部位接近頸
椎部分,經診斷為頸椎扭傷亦與常情無違,且原告自本件車
禍事故受傷後,未再受其他外力傷害,故原告所受之傷害應
係因本件車禍事故所致,被告所辯,無所憑據。
㈤綜上,原告因本件車禍事件,共計受有594,011 元(計算式
:23,605+25,046+70,000+225,360+250,000)之損失。
為此,原告爰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㈥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594,011 元,及自準備書二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
擔保,請宣告准為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
三、被告辯以:
㈠就原告請求給付醫療費部分,因有部分診所未有開立診斷證
明書,不
足證明該支出與本件車禍事故有關。而就原告請求
之護具、營養品及醫藥用品部分,因未有醫院開立之醫囑證
明,故被告認為該項請求,亦無必要。至原告請求車資部分
被告對車資之計算並無意見,惟被告曾向原告表示,願意載
原告前往醫院就醫,而原告均予拒絕,故原告自應就車資部
分,係用於就診之用為證明。
㈡按原告曾於101 年3月31日至5月12日間,因擦、挫傷、瘀腫
等外傷,分別至新樓醫院、慶和中醫診所、董哲樑骨外科診
所就醫,然原告又於同年3月31日至6月19日間,再至新樓醫
院、聯安中醫診所治療約80日,
惟於上開期間內,就原告提
出之董哲樑骨外科診所及聯安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卻未見
有原告所述扭傷之病症。再者,原告另於101年7月31日經賴
俊良外科診所診斷有左肩
旋轉扭傷病症,再於同年9 月15日
、12月11日至13日於奇美醫院分別進行徒手授動手術及關節
放鬆手術。惟原告之上開病症卻均未見於上開就醫診斷證明
書,是原告支出之上開醫療費用,
難認有其必要性等語。
㈢並聲明:1.
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得
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其於
上揭時地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其受
有頭部外傷、胸部挫傷及雙下肢挫傷等傷害,業據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調偵字第1441號簡易判決
處刑書聲請簡易判決,而經本院刑事庭以101 年度交簡字第
2349號判決判處被告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因被告未
上訴而確定在案
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核閱屬實,並為
兩造所不
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被告既因過失傷害行為,
致原告受有前開所述之傷害,則被告之過失侵權行為與原告
所受之傷害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準此,被告自應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
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按被告既有對原告為過失侵權行為,則原告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屬有據。茲就原告
請求之項目及得請求之金額,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23,605元部分:
⑴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事故,致受有傷害,並因此支出相
關醫療費用,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
醫療費用收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8至80頁,如下附表一)
核與其所受傷勢相符,堪信為真實,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自屬有據。
⑵雖被告抗辯原告係因擦、挫傷、瘀腫等外傷而就醫,
嗣後
原告再因扭傷而就醫,惟部分診斷證明書竟未載有扭傷之
病症,且其扭傷治療達80日不合理云云。
經查,本院曾
依
職權函詢新樓醫院關於原告於101年3月31日就醫之情形,
而經新樓醫院函覆
略以:「…病人於101年5月16日再至本
院骨科門診就診乙次,主訴於101年3月31日車禍造成右足
踝瘀腫,當時建議病灶屬於筋膜受傷,所以盡量休養四至
六週,不宜負重及劇烈活動…」等語,有新樓醫院102年2
月8日新樓歷字第0000000號函(下稱新樓醫院102 年2月8
日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卷第110
頁,下稱南簡卷)。準此,
堪認原告因本件車禍事故,受
有扭傷之傷害,且其受傷情形非輕,而有於一定期間內休
養治療之必要。故被告抗辯診斷證明書未載有扭傷病症,
且扭傷治療達80日不合理云云,應無可採。
⑶被告另抗辯原告於本件車禍事故後,再於奇美醫院進行手
治療,難認該手術治療與車禍事故間有關聯性云云。經查
,原告因患有左肩僵直、肘及上臂之扭傷及拉傷、關節攣
縮及肩部、左側肩沾黏性關節炎等病症,而至奇美醫院治
療,有原告提出之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附卷
可參(見
本院南簡卷第46至48頁)。又本院另依職權函詢奇美醫院
,關於原告就診之傷勢、治療結果及與車禍傷勢相關之門
診情形,業經奇美醫院函覆:「依病歷記載第一次門診時
間為101年8月20日,當時左肩疼痛失能,經兩次手術後,
稍有進步,依據病人口述有直接關聯,其依據為受傷,前
無相關紀錄,且創傷後也會產生左肩攣縮」等語,亦有奇
美醫院102年1月24日(102)奇醫字第476號函檢附之專用
病情摘要在卷
可佐(見本院南簡卷第108至109頁)。準此
,堪認原告嗣後再進行手術治療之行為,與其因本件車禍
事故所受之傷害間,應有關聯性,致原告有再予進行手術
治療之必要。準此,被告抗辯原告於本件車禍事故後,再
進行手術治療,難認該手術治療與車禍事故間有關聯性云
云,自非可採。
2、增加生活上支出25,046元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受傷,須因此支出醫療輔助品、營養品費用
,並提出雅里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和順藥局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賀康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吉士商行發票及
宜康藥局超市旗艦店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南簡卷第81至82
頁)。被告辯稱:就護具及營養品、醫藥用品之支出,因
無醫囑故非必要支出等語。經查:
⑴原告主張其有支出醫療輔助品,如:護具、助行器及鋁拐
等費用共2,080元(計算式:680+1,000+400)及營養品
等費用,如:安素奶水、雞精、止痛錠、亞培安素奶粉共
7,830 元(計算式:6,150+1,680)之必要云云。經查,
本院曾依職權函詢新樓醫院,原告是否有另行購買營養品
或彈性襪等護具之必要,業經新樓醫院以102 年2月8日函
函覆:「…若有護
具保護足踝,則對病情應有幫助;其他
營養品補充或中醫治療,則屬病人的療養行為,由病人自
行決定」等語(見本院南簡卷第110 頁)。依上開新樓醫
院函覆所示,應認原告就護具部分之支出,係對其病情治
療有所助益,而具有治療上之必要性;惟就營養品部分之
支出,僅係原告個人主觀認知有助其病情所為之行為而已
,要難認係屬醫療上所需之必要行為。準此,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護具部分之支出2,080 元,自屬有據;而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營養品部分之支出7,830 元,因非屬治療上之必
要支出,
要非可採,不應准許。
⑵至原告主張另支出外敷膏、彈繃棉花網、繃帶、優碘、紗
布塊、棉花棒、痠痛葯布及手吊帶等費用共計3,173 元(
計算式:1,200+1,200+650+123)部分。惟查,原告既
已因傷前往醫院治療,醫師應會就其受傷部位為治療或包
紮等醫療行為,如原告確有使用外用藥品之必要,自可藉
由醫師開立處方而為取用,要無自行購買上開藥品治療之
必要,且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購買之外用藥品費用,
確屬醫療上所必要,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難准許。
⑶再原告主張有支出葡萄糖胺液及維骨力膠囊6,073 元之必
要等語,並提出該項支出之統一發票為證(見本院南簡卷
第83頁)。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核與其提出之奇美醫
院101 年10月19日診斷證明書
所載:「因傷害導致關節退
化,需服用葡萄糖胺(維骨力)以降低退化嚴重度」等語
相符(見本院南簡卷第47頁),堪認原告服用葡萄糖胺液
及維骨力膠囊,應屬醫療所必須之用品,是原告請求被告
賠償葡萄糖胺液(維骨力)營養用品共計6,073 元,自屬
有據。
⑷原告復主張:其於101年4月3日、101年4月9日、101年5月
16日、101 年9月15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19日、
101年10月24日、101年10月26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
10月31日、101年11月2日、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9日
、101年12月31日、102年1月3日共計26日,搭乘計程車往
返新樓醫院、奇美醫院治療,共計支出4,760 元,業據其
提出計程車收費證明單等件為證(如下附表二)。經查,
原告前開提出之計程車收據日期,核與原告提出之新樓醫
院、奇美醫院就醫收據上之看診日期及復健科治療
記錄卡
日期相符,且依原告所受之足部傷勢觀之,亦認原告確有
搭乘計程車往返醫院治療之必要,而就原告主張其至奇美
醫院治療之車資160 元部分,亦與被告提出之車資計算方
式(見本院卷第5 頁)約略相符,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而認係屬增加生活上之
必要費
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應可採信,
核屬有據。
⑸基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增加生活上支出之金額,應為
12,913 元(計算式:2,080+6,073+4,760),
逾此範圍
之請求,尚乏依據,不應准許。
3、看護費70,000元部分: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
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
而
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
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
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
上訴
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臺上字
第1543號判決在案。查,原告因
系爭車禍致受有右足踝挫
傷併瘀腫、頭部外傷及頸椎扭傷等傷害,而於101年3月31
日至新樓醫院急診,並於101年4月3日、4月9日、5月16日
為門診治療,醫院建議原告休養四至六週,且其不宜負重
及劇烈活動,建議看護照顧等情,有原告提出新樓醫院
101年5月16日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稽(見本院南簡卷第43頁
),核與新樓醫院102年2月8 日函覆「…當時建議病灶屬
於筋膜受傷,所以盡量休養四至六週,不宜負重及劇烈活
動…」等語相符,則原告主張看護期間5週(即35日),
有受看護照顧之必要,應可採信。是原告主張伊由親人照
護應以一日看護費用2,000 元計算,看護期間共35日,請
求被告給付看護費用70,000 元(計算式:2,000元×35日
),自屬有據。
4、勞動能力喪失225,360元部分:
又原告主張其因傷勢嚴重無法工作,而於101 年12月11日
再次進行手術,依醫囑所示需休養3 個月且持續長期復健
治療,故請求自101年4月1日受傷後至102 年3月31日止,
共計12月無法工作之損失云云。經查,原告於系爭車禍事
故就醫治療後,業經醫師診斷需有四至六週之休養期間,
已如前述。次查,原告因系爭車禍事故,有再予進行手術
治療之必要,而原告於進行手術治療後,需休養3 個月且
需長期復健治療,亦有原告提出奇美醫院101 年12月31日
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南簡卷第48頁)。本院審酌
原告既主張其於系爭車禍事故後,需先經有5 週之看護照
顧,且依奇美醫院之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示,原告於再進行
手術治療後,亦需經3 個月之休養期間,依此,堪認原告
因系爭車禍受傷後,其不能工作之勞動能力減損期間應為
3月又5週(即約4.2個月)。查,原告為00年0月00日出生
,尚屬具有相當勞動技能之人,堪認其受傷經治療後,仍
可獲取一定之工作收入,即至少可獲取相當於基本工資之
收入。是如以102 年度之基本工資即每月18,780元為計算
標準,則原告受有3 月又5週(即約4.2個月)之勞動能力
減損期間,而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約有78,876元(計算
式:18,780元×4.2月)。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8,876 元
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
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5、精神慰撫金250,000元部分: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精神慰撫金250,000 元云云。按慰
藉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
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 年度
台上字第223號判例
參照)。查
,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前係從事經營小吃店及於私
人公司上班,每月平均收入為基本工資即18,000餘元,其
99年度、100年度之申報所得各為207,360元、214,560 元
,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而被告為國小畢業,現為家庭主婦
,其99年度、100年度申報所得各為365,344 元、4,084元
,名下計有3 筆投資,財產總額為10,960元,業經兩造陳
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本院斟酌兩造前述身分、社會
地位、學識、經濟狀況、原告所受之傷害、其身體及精神
上所受之痛苦及被告迄未與原告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應以80,000元為適當,原告請
求之精神慰撫金於此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6、基上,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應為265,394元(計算式
:23,605+12,913+70,000+78,876+80,000)。
五、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265,394元,及自準備書二狀送達翌日即102年4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則原告聲請就勝訴部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即無
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
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為2,210 元(即擴張聲明之裁判費),爰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一(醫療費用部分,依就診日期編列)
┌──┬─────┬─────┬────┬───────┬────┐
│編號│ 日期 │ 繳交金額 │就診機關│ 備註 │本院南簡│
│ │ │ │ │ │卷頁碼 │
├──┼─────┼─────┼────┼───────┼────┤
│1 │101.3.31 │680元 │新樓醫院│急診 │第50頁 │
├──┼─────┼─────┼────┼───────┼────┤
│2 │101.4.2 │180元 │董哲樑骨│ │第6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3 │101.4.3 │80元 │董哲樑骨│ │第6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4 │101.4.3 │470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0頁 │
├──┼─────┼─────┼────┼───────┼────┤
│5 │101.4.4 │80元 │董哲樑骨│ │第6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6 │101.4.5 │80元 │董哲樑骨│ │第6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7 │101.4.6 │80元 │董哲樑骨│ │第69頁 │
│ │ │ │外科診所│ │ │
├──┼─────┼─────┼────┼───────┼────┤
│8 │101.4.7 │180元 │董哲樑骨│ │第69頁 │
│ │ │ │外科診所│ │ │
├──┼─────┼─────┼────┼───────┼────┤
│9 │101.4.9 │490元 │新樓醫院│神經外科 │第51頁 │
├──┼─────┼─────┼────┼───────┼────┤
│10 │101.4.9 │80元 │董哲樑骨│ │第69頁 │
│ │ │ │外科診所│ │ │
├──┼─────┼─────┼────┼───────┼────┤
│11 │101.4.11 │80元 │董哲樑骨│ │第69頁 │
│ │ │ │外科診所│ │ │
├──┼─────┼─────┼────┼───────┼────┤
│12 │101.4.13 │80元 │董哲樑骨│ │第69頁 │
│ │ │ │外科診所│ │ │
├──┼─────┼─────┼────┼───────┼────┤
│13 │101.4.13 │100元 │董哲樑骨│證明費 │第70頁 │
│ │ │ │外科診所│ │ │
├──┼─────┼─────┼────┼───────┼────┤
│14 │101.4.30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5頁 │
│ │ │ │診所 │ │ │
├──┼─────┼─────┼────┼───────┼────┤
│15 │101.5.1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4頁 │
│ │ │ │診所 │ │ │
├──┼─────┼─────┼────┼───────┼────┤
│16 │101.5.2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4頁 │
│ │ │ │診所 │ │ │
├──┼─────┼─────┼────┼───────┼────┤
│17 │101.5.3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5頁 │
│ │ │ │診所 │ │ │
├──┼─────┼─────┼────┼───────┼────┤
│18 │101.5.4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4頁 │
│ │ │ │診所 │ │ │
├──┼─────┼─────┼────┼───────┼────┤
│19 │101.5.6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5頁 │
│ │ │ │診所 │ │ │
├──┼─────┼─────┼────┼───────┼────┤
│20 │101.5.8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6頁 │
│ │ │ │診所 │ │ │
├──┼─────┼─────┼────┼───────┼────┤
│21 │101.5.10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6頁 │
│ │ │ │診所 │ │ │
├──┼─────┼─────┼────┼───────┼────┤
│22 │101.5.11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23 │101.5.12 │100元 │慶和中醫│ │第75頁 │
│ │ │ │診所 │ │ │
├──┼─────┼─────┼────┼───────┼────┤
│24 │101.5.14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25 │101.5.16 │470元 │新樓醫院│骨科 │第51頁 │
├──┼─────┼─────┼────┼───────┼────┤
│26 │101.5.16 │300元 │賴俊良骨│ │第77頁 │
│ │ │ │外科診所│ │ │
├──┼─────┼─────┼────┼───────┼────┤
│27 │101.5.17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28 │101.5.18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29 │101.5.24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30 │101.5.25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2頁 │
│ │ │ │診所 │ │ │
├──┼─────┼─────┼────┼───────┼────┤
│31 │101.5.28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2頁 │
│ │ │ │診所 │ │ │
├──┼─────┼─────┼────┼───────┼────┤
│32 │101.5.29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2頁 │
│ │ │ │診所 │ │ │
├──┼─────┼─────┼────┼───────┼────┤
│33 │101.5.30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2頁 │
│ │ │ │診所 │ │ │
├──┼─────┼─────┼────┼───────┼────┤
│34 │101.5.31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2頁 │
│ │ │ │診所 │ │ │
├──┼─────┼─────┼────┼───────┼────┤
│35 │101.6.4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36 │101.6.5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37 │101.6.6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38 │101.6.7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39 │101.6.8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40 │101.6.11 │308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2頁 │
├──┼─────┼─────┼────┼───────┼────┤
│41 │101.6.12 │100元 │新樓醫院│家醫科 │第53頁 │
├──┼─────┼─────┼────┼───────┼────┤
│42 │101.6.12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3頁 │
│ │ │ │診所 │ │ │
├──┼─────┼─────┼────┼───────┼────┤
│43 │101.6.14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0頁 │
│ │ │ │診所 │ │ │
├──┼─────┼─────┼────┼───────┼────┤
│44 │101.6.15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0頁 │
│ │ │ │診所 │ │ │
├──┼─────┼─────┼────┼───────┼────┤
│45 │101.6.16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0頁 │
│ │ │ │診所 │ │ │
├──┼─────┼─────┼────┼───────┼────┤
│46 │101.6.19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0頁 │
│ │ │ │診所 │ │ │
├──┼─────┼─────┼────┼───────┼────┤
│47 │101.6.21 │100元 │新樓醫院│家醫科 │第52頁 │
├──┼─────┼─────┼────┼───────┼────┤
│48 │101.6.25 │340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3頁 │
├──┼─────┼─────┼────┼───────┼────┤
│49 │101.6.25 │10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4頁 │
├──┼─────┼─────┼────┼───────┼────┤
│50 │101.6.27 │200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4頁 │
├──┼─────┼─────┼────┼───────┼────┤
│51 │101.7.27 │100元 │聯安中醫│ │第71頁 │
│ │ │ │診所 │ │ │
├──┼─────┼─────┼────┼───────┼────┤
│52 │101.7.31 │250元 │賴俊良骨│ │第7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53 │101.8.7 │1,200元 │賴俊良骨│ │第77頁 │
│ │ │ │外科診所│ │ │
├──┼─────┼─────┼────┼───────┼────┤
│54 │101.8.14 │1,200元 │賴俊良骨│ │第77頁 │
│ │ │ │外科診所│ │ │
├──┼─────┼─────┼────┼───────┼────┤
│55 │101.8.20 │571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57頁 │
├──┼─────┼─────┼────┼───────┼────┤
│56 │101.8.24 │150元 │賴俊良骨│診斷書 │第78頁 │
│ │ │ │外科診所│ │ │
├──┼─────┼─────┼────┼───────┼────┤
│57 │101.8.28 │480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58頁 │
├──┼─────┼─────┼────┼───────┼────┤
│58 │101.9.13 │480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61頁 │
├──┼─────┼─────┼────┼───────┼────┤
│59 │101.9.15 │480元 │奇美醫院│手術外科 │第59頁 │
├──┼─────┼─────┼────┼───────┼────┤
│60 │101.9.15 │50元 │奇美醫院│手術外科 │第63頁 │
├──┼─────┼─────┼────┼───────┼────┤
│61 │101.9.17 │604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62頁 │
├──┼─────┼─────┼────┼───────┼────┤
│62 │101.9.17 │200元 │奇美醫院│ │第67頁 │
├──┼─────┼─────┼────┼───────┼────┤
│63 │101.9.24 │604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61頁 │
├──┼─────┼─────┼────┼───────┼────┤
│64 │101.9.24 │120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62頁 │
├──┼─────┼─────┼────┼───────┼────┤
│65 │101.9.28 │480元 │奇美醫院│復健科 │第59頁 │
├──┼─────┼─────┼────┼───────┼────┤
│66 │101.10.19 │600元 │奇美醫院│復健科 │第58頁 │
├──┼─────┼─────┼────┼───────┼────┤
│67 │101.10.26 │480元 │奇美醫院│復健科 │第63頁 │
├──┼─────┼─────┼────┼───────┼────┤
│68 │101.10.30 │480元 │奇美醫院│胸腔外科 │第64頁 │
├──┼─────┼─────┼────┼───────┼────┤
│69 │101.11.9 │480元 │奇美醫院│復健科 │第64頁 │
├──┼─────┼─────┼────┼───────┼────┤
│70 │101.11.27 │540元 │新樓醫院│身心內科 │第55頁 │
├──┼─────┼─────┼────┼───────┼────┤
│71 │101.12.3 │387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67頁 │
├──┼─────┼─────┼────┼───────┼────┤
│72 │101.12.11 │2,651元 │奇美醫院│住院治療費等 │第65頁 │
├──┼─────┼─────┼────┼───────┼────┤
│73 │101.12.13 │220元 │奇美醫院│證明書費 │第65頁 │
├──┼─────┼─────┼────┼───────┼────┤
│74 │101.12.21 │150元 │奇美醫院│證明書費 │第66頁 │
├──┼─────┼─────┼────┼───────┼────┤
│75 │101.12.24 │340元 │新樓醫院│外科 │第56頁 │
├──┼─────┼─────┼────┼───────┼────┤
│76 │101.12.24 │470元 │新樓醫院│身心內科 │第55頁 │
├──┼─────┼─────┼────┼───────┼────┤
│77 │101.12.31 │600元 │奇美醫院│骨科 │第56頁 │
├──┼─────┼─────┼────┼───────┼────┤
│78 │102.1.3 │15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79 │102.1.3 │10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80 │102.1.3 │20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81 │102.1.5 │10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82 │102.1.5 │10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83 │102.1.5 │50元 │王恭亮診│ │第79頁 │
│ │ │ │所 │ │ │
├──┼─────┼─────┼────┼───────┼────┤
│84 │102.1.7 │5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85 │102.1.7 │1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86 │102.1.7 │1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87 │102.1.7 │2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88 │102.1.9 │2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89 │102.1.9 │5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90 │102.1.9 │1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91 │102.1.14 │5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92 │102.1.14 │1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93 │102.1.14 │200元 │王恭亮診│ │第80頁 │
│ │ │ │所 │ │ │
├──┼─────┼─────┼────┼───────┼────┤
│總計│ │23,605元 │ │ │ │
└──┴─────┴─────┴────┴───────┴────┘
附表二(車資部分,依支出日期編列)
┌──┬─────┬────┬──────┬─────┐
│編號│ 日期 │支出金額│ 備註 │本院南簡卷│
│ │ │ │ │頁碼 │
├──┼─────┼────┼──────┼─────┤
│1 │101.4.3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90頁 │
├──┼─────┼────┼──────┼─────┤
│2 │101.4.3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90頁 │
├──┼─────┼────┼──────┼─────┤
│3 │101.4.9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87頁 │
├──┼─────┼────┼──────┼─────┤
│4 │101.4.9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87頁 │
├──┼─────┼────┼──────┼─────┤
│5 │101.5.16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87頁 │
├──┼─────┼────┼──────┼─────┤
│6 │101.5.16 │260元 │ 新樓醫院 │ 第87頁 │
├──┼─────┼────┼──────┼─────┤
│7 │101.9.15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0頁 │
├──┼─────┼────┼──────┼─────┤
│8 │101.9.15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0頁 │
├──┼─────┼────┼──────┼─────┤
│9 │101.10.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0頁 │
│ │ │ │(復健治療)│ │
├──┼─────┼────┼──────┼─────┤
│10 │101.10.1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6頁 │
│ │ │ │(復健治療)│ │
├──┼─────┼────┼──────┼─────┤
│11 │101.10.1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6頁 │
│ │ │ │(復健治療)│ │
├──┼─────┼────┼──────┼─────┤
│12 │101.10.24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5頁 │
│ │ │ │(復健治療)│ │
├──┼─────┼────┼──────┼─────┤
│13 │101.10.24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5頁 │
│ │ │ │(復健治療)│ │
├──┼─────┼────┼──────┼─────┤
│14 │101.10.26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8頁 │
│ │ │ │(復健治療)│ │
├──┼─────┼────┼──────┼─────┤
│15 │101.10.26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5頁 │
│ │ │ │(復健治療)│ │
├──┼─────┼────┼──────┼─────┤
│16 │101.10.2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8頁 │
│ │ │ │(復健治療)│ │
├──┼─────┼────┼──────┼─────┤
│17 │101.10.2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8頁 │
│ │ │ │(復健治療)│ │
├──┼─────┼────┼──────┼─────┤
│18 │101.10.31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9頁 │
│ │ │ │(復健治療)│ │
├──┼─────┼────┼──────┼─────┤
│19 │101.10.31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9頁 │
│ │ │ │(復健治療)│ │
├──┼─────┼────┼──────┼─────┤
│20 │101.11.2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6頁 │
│ │ │ │(復健治療)│ │
├──┼─────┼────┼──────┼─────┤
│21 │101.11.5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4頁 │
│ │ │ │(復健治療)│ │
├──┼─────┼────┼──────┼─────┤
│22 │101.11.5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84頁 │
│ │ │ │(復健治療)│ │
├──┼─────┼────┼──────┼─────┤
│23 │101.11.9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1頁 │
│ │ │ │(復健治療)│ │
├──┼─────┼────┼──────┼─────┤
│24 │101.12.31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3頁 │
├──┼─────┼────┼──────┼─────┤
│25 │101.12.31 │160元 │ 奇美醫院 │ 第92頁 │
├──┼─────┼────┼──────┼─────┤
│26 │102.1.3 │160元 │ 王恭亮診所 │ 第93頁 │
├──┼─────┼────┼──────┼─────┤
│總計│ │4,76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