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蘇于清
訴訟
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温金堆
信得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二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李合
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
一月二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
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