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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蘇于清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温金堆       信得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梅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 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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