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梅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義福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罔市
訴訟代理人 李合
法律師
趙培皓
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3
月7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貨款,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