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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號 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梅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福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典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罔市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2年3 月7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貨款,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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