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彊鍲
被 告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7,302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就所請求潔淨處理日期、項目、金額
詳細以表格列明明細,並於各明細後面註明證據資料)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