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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6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漢泰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町垣和夫 訴訟代理人 陳怡瑋       黃莉雅 被   告 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3月間向原告採購機器清洗 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198,995元,而被告僅於 101年6月、101年8月分別償還28,304元、300,000元,尚積 欠870,691元未給付,為此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訂購單、統 一發票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 0,691元,及自10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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