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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瑋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均曜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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