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瑋文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均曜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萬6,02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