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達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昱棋
訴訟代理人 鄭丙松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駿林興業有限公司因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份為新臺幣980,68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