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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達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棋 訴訟代理人 鄭丙松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複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駿林興業有限公司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部份為新臺幣980,68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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