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洋城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訴字第
90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8,4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