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16頁第19行「3,108,000元」及第26行「
3,18,000」記載,均應更正為「310,8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
:
上開數字之記載經與第1頁
兩造契約總價數額相核即知係
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