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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   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16頁第19行「3,108,000元」及第26行「 3,18,000」記載,均應更正為「310,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 :上開數字之記載經與第1頁兩造契約總價數額相核即知係 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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