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沈張淑美 被   告 竣順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