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沈張淑美
被 告 竣順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王俊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2日送達原告
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件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具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