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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辛耀福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祥、泰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含本件欲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當事人起訴所提出之書狀於該等程式有所欠缺時,其為得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當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及追加起訴狀上載明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之項目各若干,亦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 明請求之內容),並所用之證據。揆之首揭規定,其起訴程 式顯有欠缺,自應由本院裁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上開欠缺,如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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