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吳志偉
訴訟
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
被 告 有泰模具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保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
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
有傷害?
被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
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
有傷害?
㈢拉拔器使用在何機具上,請提供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