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偉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泰模具有限公司、陳保安因102年度重
勞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57,98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9
,3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