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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廖碧虹 代 理 人 陳浩華律師       陳雲壤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 代 理 人 顏婌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調   解不成立而改依訴訟事件進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1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新   台幣3,000元後,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1,1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所定審理期日開庭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本件訂期民國102年9月26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   兩造應遵期到庭,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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