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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碧虹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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