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
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碧虹
被 告 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3年2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