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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松豐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龍祺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利益價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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