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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王彰懋 被 上訴人 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甄嬿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8,666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 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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