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王彰懋
被
上訴人 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甄嬿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18,666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
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