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哲
訴訟代理人 楊麗紅
張文嘉
律師
被 告 胡田梅桂
胡晋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