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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原   告 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訴訟代理人 楊麗紅       張文嘉律師 被   告 胡田梅桂       胡晋嘉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 三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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