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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善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田梅桂等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4,22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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