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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大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姜閔 訴訟代理人  王久美 原   告  公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穎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9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於10日內提出原告公司90年度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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