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原 告 大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姜閔
訴訟代理人 王久美
原 告 公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穎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
陳世勳律師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29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原告請於10日內提出原告公司90年度至101年度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無法提出亦請說明無法提出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