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聖忠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玉鑫企業有限公司、公誠有限公司間本
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539,856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