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崇成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昭誼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呂昭誼、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判決確認上訴
人呂昭誼對上訴人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編號
二至八所示之
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之
上訴駁回。
前開駁回部分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呂昭誼、慧高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呂昭誼、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
高公司)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上訴人呂昭誼、慧高公司就
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
上訴聲明不服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3,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再上訴人呂昭誼就
分配表
異議之訴部分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65,
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
乃於民國104年2月3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呂昭誼、慧高公司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且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5日送達上訴人
呂昭誼、慧高公司,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64頁)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呂昭誼、慧高公司
迄今僅繳納分配表異議之訴部分之
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
惟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應繳
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96,200元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渠等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本票號碼│金額 │債權類別│
發票日期│
本票裁定日期│
├──┼────┼────┼────┼────┼────┼──────┤
│ 1 │慧高公司│ 087113│600萬元 │本票 │92.9.8 │99.12.2 │
├──┼────┼────┼────┼────┼────┼──────┤
│ 2 │慧高公司│ 087116│100萬元 │本票 │94.11.1 │99.12.2 │
├──┼────┼────┼────┼────┼────┼──────┤
│ 3 │慧高公司│ 087117│100萬元 │本票 │92.11.27│99.12.2 │
├──┼────┼────┼────┼────┼────┼──────┤
│ 4 │慧高公司│ 087119│100萬元 │本票 │93.12.2 │99.12.16 │
├──┼────┼────┼────┼────┼────┼──────┤
│ 5 │慧高公司│ 087118│400萬元 │本票 │94.3.8 │99.12.16 │
├──┼────┼────┼────┼────┼────┼──────┤
│ 6 │慧高公司│ 087110│400萬元 │本票 │94.7.19 │99.12.2 │
├──┼────┼────┼────┼────┼────┼──────┤
│ 7 │慧高公司│ 087104│120萬元 │本票 │92.11.3 │99.12.2 │
├──┼────┼────┼────┼────┼────┼──────┤
│ 8 │慧高公司│ 087120│130萬元 │本票 │92.11.12│99.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