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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抗 告 人 呂昭誼       慧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樹泉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建瑞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102年度重訴 字第316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4月7日駁 回抗告人部分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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