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林明得
林勁廷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32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有關上
訴人林明得、林勁廷之
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8,500,000元、
26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27,725元、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