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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林明得       林勁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億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 字第32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上 訴人林明得、林勁廷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8,500,000元、 26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725元、4,14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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