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德民
一、原告請求
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
對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
促字第33901號),
惟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4,912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8,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8,41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