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原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一、原告請求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   對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   促字第33901號),被告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84,91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8,411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