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
上訴人與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2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202,1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8,2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