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政合大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29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202,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