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律師
被 告 欣震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凱聖
被 告 林昶明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