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潔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姚紹明
被 告 陳人豪
陳佑亦
吳佳銘
陳志嘉
陳翰琦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律師
被 告 李峻昇
許文彰
官政緯
王銘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3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