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炳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7,1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
9,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