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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台瀛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炳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97,1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 9,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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