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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武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101年9月19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1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金帛江工程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1年6月30日 │186,113元 │KX0000000 │ │ │ │公司蔡帛江 │康分行 │ │ │ │ │ ├──┼─────────┼─────────┼───────┼─────────┼────────┼──┤ │002 │金帛江工程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1年7月31日 │66,891元 │KX0000000 │ │ │ │公司蔡帛江 │康分行 │ │ │ │ │ ├──┼─────────┼─────────┼───────┼─────────┼────────┼──┤ │003 │允誠營造有限公司黃│京城商業銀行佳里分│101年5月25日 │84,207元 │0000000 │ │ │ │允恭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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