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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樺陽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蕉戀 代 理 人 蔡政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遭竊,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 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9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3年3月 1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4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樺陽鋼鐵有限│第一商業銀│101年9月10日│14,831元│DA0000000 │ │ │公司王蕉戀 │行麻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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