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栢廬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栢淙 代 理 人 潘美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4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6,562元 │AD0000000 │ │ │陳栢淙 │安平分行│ │ │ │ ├──┼───────┼────┼──────┼─────────┼─────┤ │ 2 │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12,188元 │AD0000000 │ │ │陳栢淙 │安平分行│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