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栢廬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栢淙
代 理 人 潘美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10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4月3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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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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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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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6,562元 │AD0000000 │
│ │陳栢淙 │安平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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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栢廬車有限公司│臺灣銀行│101年7月27日│12,188元 │AD0000000 │
│ │陳栢淙 │安平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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