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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進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8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森盟營造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101年3月10日 │8,064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文小芳 │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5月15日 │135,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文小芳 │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4月25日 │92,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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