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進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告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
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8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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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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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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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森盟營造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101年3月10日 │8,064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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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文小芳 │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5月15日 │135,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3 │文小芳 │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4月25日 │92,000元 │0000000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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