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佶
代 理 人 陳惠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
失,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
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0月6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4月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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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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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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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1年10月15日 │120,164元 │DR0000000 │
│ │張金進 │東臺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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