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正億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順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
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505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1年11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7日屆滿,
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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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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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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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國泰世華銀行新營分│101年9月30日 │46,400元 │0000000 │ │
│ │司周陳時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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