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潔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代 理 人 徐敏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74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崑山科技大學蘇炎坤│臺灣土地銀行永康分│101年8月15日 │67,000元 │BTB0000000│ │ │ │行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