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德恩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煒達 代 理 人 張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45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2年5月2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承佑企業有限公司陳│京城商業銀行佳里分│101年12月5日 │222,590元 │0000000 │ │ │ │韋佑 │行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