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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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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 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3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7月17日│255,60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 │002 │司諾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1年8月27日│12,780元 │GD0000000 │ │ │公司林黃美惠│西臺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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