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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可認定。是聲請人於10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一 │大源實業社│京城商業銀│101年9月30日│141,855元 │ 0000000 │ │ │ │行仁德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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