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榮在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嗣因
遺失,經向本院聲請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12月5日依本
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
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
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10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請宣
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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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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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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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大源實業社│京城商業銀│101年9月30日│141,855元 │ 0000000 │
│ │ │行仁德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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