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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典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99年12月3日 │39,000元 │FU0000000 │ │ │善化分行蕭新釧 │銀行善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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