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典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7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72號
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4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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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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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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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99年12月3日 │39,000元 │FU0000000 │
│ │善化分行蕭新釧 │銀行善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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