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信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讚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2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2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1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
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1年12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報紙1份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查明
無訛。
㈡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6月1
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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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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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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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瑞股份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101年11月5日 │271,905元 │GD0000000 │
│ │清讚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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