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羅梵迪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家鑑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⑦聲請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本院102年1月31日
言詞辯論
期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