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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擎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民 代 理 人 林靖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 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1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101年6月15日│227,850元 │ER0000000 │ │ │限公司楊珮菁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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